美国 FDA 关于进口食品的法规 发布时间:2000-8-14 |
FDA 实施美国工会颁布的法律和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和经济利益的机构确立的规定。这些法律包括:《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美国法典 21(V.S.C.)321 至 394 页,以及《完好包装及标记法》(15V.S.C.1451~1461 页)。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是美国关于食品和药品的基本法。经过无数次修改后,该法已成为世界上同类法中最全面的一部法律。美国的许多州的这类立法与此法相似,有些州规定将此法的任何新要求自动加入州立法律中。 《完好包装和标记法》包括包装上需要的内容的放置位置问题。“1990 年的营养标记和教育法”对食品标记作了很大的改变,主要是关于营养成分的标记,营养成分含量,和对健康的说明。你要向美国出口食品,你仍需购买“CFR 标题 21”和其他一些关于食品加工、采样、分析、包装、安全装运等其他各类合格文件。 禁止法(违犯法)《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禁止在美国销售或进口伪劣或牌号错误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关于伪劣或牌号错误的详细定义在该法中已有说明,并且许多法庭对此均有解释。法律还禁止:销售需经FDA批准而未获得批准的任何物品,未获得所要求的报告的物品,和拒绝对规定设施进行检查的厂家生产的产品。 进口除大部分肉和家禽外,所有仪器、药品、生物制品、化妆品、医药器械、有放射性的电子产品以及《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及相关法律中规定的产品均需在进口时或供出口美国时接受 FDA 的检查。 所有进口产品均需符合与国内产品相同的标准。进口食品必须纯清、完整并且食用安全,在卫生条件下生产;药品和器械必须安全有效;化妆品必须安全并含经过审批的成分;放射性器械必须符合确定的标准;并且所有产品均必须有英文说明资料和可信的标记。 低酸食品登记和处理归档所有生产热加工的“低酸罐头食品和酸化食品”的商业性加工制作人均需在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对所有这类产品进行登记和资料归档并获得合格的表格。登记和归档是美国有关部门及向美国出口这类食品的国家所要求的。 颜色添加剂《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规定如果食品、药品、化妆品和有些医疗器械中含有未经 FDA 证明的某些特殊用途所需安全性的颜色添加剂时,此类产品即为伪劣产品。颜色添加剂指染料、颜料或其他物质,不管是合成的还是从蔬菜、动物、矿物或其他方面获取的,在加入或作用在食品、药品、化妆品或人体上时会产生颜色的这些产品。 |